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0543号《关于第20011589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537-48),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 0 0 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乔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