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未知    来源: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2日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判决:(一)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二)国网公司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2 700元人民币;(三)驳回杜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认定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没有法律依据;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上使用,不会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国网公司没有妨碍杜邦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不能因国网公司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方面?quot;dupont"无关而认定国网公司有恶意;国网公司没有利用杜邦公司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国网公司没有违反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杜邦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邦公司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DU 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瑞士杜邦公司于1976年11月2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中国分类第26类、31类、30类,后经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类、第5类、第17类,1995年10月转让给杜邦公司。杜邦公司还于1986年11月2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椭圆字体"DU P0NT"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中国分类第22类。前述注册商标分别经续展现仍在保护期内。1997年3月7日、1997年4月14日、1998年11月14日杜邦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分别注册了椭圆字体"DU P0NT"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4类、3类、11类。1999年2月28日,杜邦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DU P0NT"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1类。 
  自198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公司或者合营公司,其商品涉及电子、化工、农药等领域,其中有7家已经投产。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采用多种形式对椭圆字体"DU PONT"注册商标作了持续的广告宣传。包括在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解放日报》、《电子世界》、《读者》、《海外文摘》、《时尚》、《参考消息》、《中国化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等。1997年,杜邦公司在中国为椭圆字体"DU PONT"注册商标投入的广告费用为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额为2.23亿美元。 
  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域名注册证号为981102005077,该域名一直未实际使用。在"dupont.com.cn"域名中".cn"为顶级域名,".com"为二级域名,"dupont"为三级域名。一级域名和二级域名是域名中的固定的组成部分,无法以域名注册人自己的意志创立或改动,三级域名是由域名注册人自己创立,与其他域名相区别的部分。在审理过程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quot;dupont"一词有关。 
  1999年3月,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国网公司:本公司注意到你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杜邦公司以"DU 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DU PONT"注册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DU 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亦在中国注册了"DU 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dupont.com"。我们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DU 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dupont.com.cn"域名之注册。 
  1999年11月4日,北京市公证处应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国网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99)京证京字第31435号和(99)京证京字第3143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域名"dupont.com.cn" 的注册单位是国网公司。该公证书还载明,在国网公司的网页中载有:"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并且在该网页上还明确载有域名注册条件,其中有"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杜邦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在认为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依据中国的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纠纷案件时,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本案中,瑞士杜邦公司于1976年将椭圆字体"DU PONT"注册为商标,后合法转让给杜邦公司,此后,杜邦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DU PONT" 椭圆字体和文字商标。同时,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长时间对"DU PONT"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使得"DU PONT"注册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使用"DU PONT"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相关公众的使用,表明具有良好的质量,使得"DU PONT"注册商标代表了一定的商品质量。并且在中国实现了较大的销售额,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杜邦公司所注册的 "DU PONT" 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DU PONT"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至少应早于国网公司注册"dupont.com.cn"域名的时间。 
  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应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益,未经许可,将驰名商标以任何形式作商业性使用,都将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所以都是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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