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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皖民三初字第03

    原告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余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竺福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子良,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祺周。

    法定代表人罗国仕,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翔,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天瑞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民生药业公司)与被告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以下简称南昌桑海药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民生药业公司于20011030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南昌桑海药厂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11129裁定驳回被告南昌桑海药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南昌桑海药厂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65,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2)民三终字第2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嗣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8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杭州民生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利、被告南昌桑海药厂的委托代理人高翔、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民生药业公司诉称,1987年,原告将自行研制的“21金维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以下简称国家商标)提出“21金维他”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29784919925月,原告又将其英文字母“21SUPERVITA”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证号为595941(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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