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7日,镕海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钱包、书包、公文箱、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皮缘饰品、小皮夹、旅行袋、皮带(非服饰用)”等商品上注册“聖鰐王子SACROPR及图形”商标(即申请商标,见下图),该申请的申请号为第3178719号。
申请商标
2003年4月17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ZC317871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近似,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镕海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3年5月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8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5〕第2229号决定。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表示对引证商标一、二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2005〕第2229号决定、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ZC317871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