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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61号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皮尔丹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长  村白沙水工业区白沙水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炳贵,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红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迎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广东皮尔丹盾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皮尔丹盾公司)因商标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223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3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皮尔丹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炳贵,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薛红深、崔迎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以及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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