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文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炳贵,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红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迎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广东皮尔丹盾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皮尔丹盾公司)因商标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以及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