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巴黎公约》到TRIPS的规定来看,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别保护是国际惯例。如果说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别的特殊保护是商标权范围的一次飞跃,那么,商标权现在又面临着第二次飞跃,即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的迈进。
随着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也屡屡出现。如果不将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商标权的保护将是不全面的。然而,我国新商标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0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新商标法的不足,认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为网络环境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如何认定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
域名注册人存在恶意是法院认定被告抢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要件。在域名抢注纠纷中,域名注册人在被指控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时有权作出抗辩,而一旦确认域名注册人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正当理由,可以认定其不存在恶意,就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
被告在一审中主张其注册并使用“www.tide.com.cn”域名具有正当理由,“tide”是其企业名称“天地”汉语拼音“tiandi”的简化。然而,“tide”与“tiandi”无论在字形还是含义上都差距太远,被告的理由难免牵强。二审中,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早在1993年就在其出售的计算机产品上标志有“tide”字样。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与“tide”有联系,其注册使用“www.tide.com.cn”域名有正当理由。那么,如何认识上诉人的这种正当理由?显然,“tide”并非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也非上诉人所销售产品的名称。但上诉人将“tide”使用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客观上起到了揭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将“tide”视为上诉人的未注册商标未尝不可。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对“tide”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这并不排斥上诉人对“tide”享有一定的权利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