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韩颖等3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日前向本市3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广东“康王驰名商标”的宣传违反《商标法》和《广告法》。
法院口头表示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而暂未受理。
韩颖说,《广告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广告必须注明受过哪一次驰名商标保护、在谁告谁的案件中、由哪个机构认定等信息。而许多驰名商标广告都如“康王”一样,完全没有上述信息。但她们的起诉要获得法院立案却还是个未知数。
“这就是所谓的‘公益诉讼’,而我国目前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民诉法专家武胜建强烈建议,正在酝酿修改的《民诉法》应当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研究生“学以致用”打官司
韩颖、王晔和潘娟娟3个女孩都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在读研究生,也是申城乃至全国首批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
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们看到了2006年11月7日《中国工商报》B4版上刊登的广告————“康王kanwan中国驰名商标严正声明”。
“不看不要紧,细看吓一跳。”韩颖说,她们很快发现老师反复向她们阐述的一个担忧的鲜活个案———驰名商标实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的保护原则,而现实中许多企业把通过种种渠道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作为荣誉称号而大做广告,这既与《商标法》相悖,也违反了《广告法》,实质上属于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通过调查,3名研究生弄清了“康王kanwan”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经过。
去年5月,一位“李大姐”注册了一个与“kanwan”近似的网络域名,在网上销售洗发水等产品。康王公司当月即把“李大姐”起诉到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称遭到商标侵权。法院在审判中通过认定“康王”为驰名商标,需要加强保护而判决“李大姐”败诉。
3名研究生认为,上述认定是为具体的诉讼服务的,而不能作为荣誉称号不加说明地进行广告宣传。
她们随后登陆“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发现其网站上也在醒目地传播着“‘康王kanwan’中国驰名商标”牌匾等内容。
今年2月6日,3名研究生购买了“康王公司”生产的康王洗发水产品,发现在康王洗发水产品的购物包装袋上,也印制有“‘康王kanwan’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身为中国和申城首批知识产权的志愿者,3名在读的女研究生敏锐地意识到,康王公司和《中国工商报》在广告中、网站上以及购物包装袋上使用“‘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kanwan’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一系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她们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欺诈,决定提起诉讼。
诉请索赔426元
3名研究生日前以“构成对广大消费者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状告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报社,要求判令:
一、康王公司立即停止在广告中、网站上的一系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二、康王公司立即停止在广告、网站和产品包装袋上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三、中国工商报社立即停止在该报版面上为康王公司刊登上述第一、二项所指的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康王kanwan”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广告;
四、康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6元,中国工商报社对此负连带责任。
3名研究生在诉状中说,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应该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适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纠纷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的认定原则,实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保护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