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小肥羊认为:不蘸小料涮羊肉餐饮服务,是该公司在对传统火锅涮羊肉进行了重大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精美食法。周文清于2000年8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小肥羊连锁店加盟合约》。3年合作期满后,周文清在未取得该公司特许授权的情况下,不仅未按合约撤消所有带有“小肥羊”特有名称的一切标志,反而以河北汇特小肥羊的名义另起炉灶继续使用“小肥羊”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河北汇特小肥羊方面则辩称:与周文清签订《合约》的是包头市昆都仑区惠达丰通讯器材经销部小肥羊酒店,而不是现在的内蒙古小肥羊,经法院查明该小肥羊酒店已于2001年注销,而2001年8月16日,内蒙古小肥羊与清真小肥羊饭店签订了《小肥羊特许技术加盟补充协议书》,周文清作为“清真小肥羊饭店”的代表签了字,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允许清真小肥羊饭店开设两家分店。
此外,内蒙古小肥羊认为:“小肥洋”作为注册商标已获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商标和第29类肉等商品上,其他企业使用的“小肥羊”字号与注册商标“小肥洋”近似,河北汇特小肥羊的行为亦已构成商标侵权。
河北汇特小肥羊针对内蒙古小肥羊的起诉则坚持辩称:一、“小肥羊”已经为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并且普遍使用的名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二、汇特公司依法使用“汇特小肥羊”作为企业字号,以清真火锅为经营模式,不会造成误认或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小肥羊”与注册商标“小肥洋”不相同且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内蒙古小肥羊2001年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小肥羊”作为注册商标,被驳回,理由是:该局认为“小肥羊”是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据9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小肥羊”系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其用在涮羊肉的餐饮服务行业只是体现了该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再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原告以“小肥羊”申请注册商标时,也予以了驳回;根据本案查证,全国有众多餐饮企业在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小肥羊”在涮羊肉餐饮行业已被普遍使用,仅根据“小肥羊”并不能区分服务的来源,实际上,众多“小肥羊”餐饮行业也都在“小肥羊”名称前加上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服务名称,如绿原小肥羊、亨中力小肥羊等。本案被告河北汇特公司在使用“小肥羊”名称时,也加上了“汇特”一词,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别具特色的名称去选择接受服务,并不会导致误认的后果。“小肥羊”并非原告知名服务的特色名称,而是涮羊肉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原告无权限制被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