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桥公司开发的“世桥国贸”项目命名虽然获得了相关行政部门的核准,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世桥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中,使用“世桥国贸”字样作为项目名称,并在其印发的宣传册、笔记本、报纸广告、楼顶标示牌上广泛使用“世桥国贸”字样,有明显地借国贸公司“国贸”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国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世桥公司对侵犯国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国贸公司主张1元的象征性赔偿,本院认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国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世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世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北京世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元;
四、 驳回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世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五 年 六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普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