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国贸桥”和“国贸站”分别为北京市地铁站名和东三环路上的立交桥名,均在国贸中心附近。
本院认为,国贸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对其注册在第36类上的“国贸”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以误导公众。
世桥公司开发的“世桥国贸公寓”属于不动产商品房项目,而国贸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项目也是不动产方面的出租、服务和管理,两者的服务行为(或提供的商品)都与不动产有关,存在特定联系。销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第36类,因此世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国贸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类。世桥公司关于其商品与国贸公司核准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世桥公司在其开发的涉案楼盘中使用“世桥国贸”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其在各种宣传中,于“世桥国贸”或“世桥国贸公寓”前标注了其核准注册的图形商标,但从使用语言文字习惯看,“世桥国贸”属于识别性更强的实质部分。在世桥公司开发涉案楼盘之前,国贸公司已在其物业设施中多年使用“国贸”商标,该商标在不动产服务类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贸”和“世桥国贸”文字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有“属种”关系,使人认为该楼盘与国贸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