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桥公司辩称,1、我公司使用“世桥国贸”的商品与国贸公司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2、“世桥国贸”作为我公司的商品名称,与国贸公司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我公司在使用该名称时均与我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相结合标注,不会造成误认;并且使用“国贸”字样只是为了表明该不动产所在的地理位置,而不是为了标示该项目的开发单位。3、“国贸”商标缺乏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且由于国贸公司的不当使用导致“国贸”逐渐演化为桥梁名、站名,国贸公司无权禁止我公司合理正当使用国贸命名商品。4、我公司对“世桥国贸公寓”的命名行为经过相关各部门批复、核准、许可,属合法正当使用,并无不当。5、我公司对于世桥国贸公寓的命名行为在客观上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6、我公司的行为并未给国贸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国贸公司要求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诉讼中,国贸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的证明,证明其企业名称于1994年11月28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变更为现在名称;
2、第123386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其拥有国际分类第36类“国贸”注册商标;
3、世桥国贸公寓楼顶照片2张、项目宣传资料2册、“2003闲话世桥”笔记本,证明世桥公司实施了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
世桥公司对国贸公司提交的上述3份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没有侵犯国贸公司的商标权,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世桥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