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朝民初字第17272号
原告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8号航运大厦16楼11房。
法定代表人李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连英,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787号101-11室。
法定代表人冯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琏,女,汉族,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超,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M层30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学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芳,女,汉族,
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佰公司)诉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企玛公司)、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维澳公司)商标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