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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2004)朝民初字第17272

  原告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8号航运大厦1611房。

   法定代表人李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连英,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78710111室。

   法定代表人冯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琏,女,汉族,1962326出生,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56号院7743号,现住址上海市真北路319911栋。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超,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M30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学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芳,女,汉族,196334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武庙街9号楼3402号。

   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佰公司)诉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企玛公司)、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维澳公司)商标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621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委托鉴定,于同年1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崔连英,企玛公司与冯琏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超、孙晓青,维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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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民事判决书17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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