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校办永康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十天内赔偿原告广东 省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二万一千八百八十二元。逾期不付,按国 家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三万三千四百五十五元由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校办 永康食品厂承担。
"津力宾"与"健力宝",听来并无过多的共同之处,以草书体印刷在商品上却真假难分,令健力宝集团公司吃尽了苦头,而且,这只是众多困扰他们的假冒商标案之一。每年健力宝都投入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的资金用以打假,但是侵权者的猖獗行为却愈演越烈。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驰名商标"健力宝"不再受侵犯,健力宝集团第一次将侵权者送上了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