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
商标转让行为是否是原告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转让手续-原告印章与申请书上的印章有明显的差异-被告没有提gong原告有两个不同印章的证据-无其他证据证明转让取得原告授权-被告的单方转让行为无效-商标的归属不发生转移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w.J.RENDELL LTD.),住所地英国贝德福郡LUl 1HT卢登泰尔弗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约纳坦艾德华赫德利沃德,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楼3门341号。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静园5楼16号。
被告万年贸易公司(MAN NIN TRADING C0.),住所地香港西环爹核士街19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梁君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