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兴光公司答辩称:1、我方销售的"GRB"商标轴承与"刚柔宝GRB"注册商标分属二种不同的商标结构,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不构成侵权。2、我方销售的"GRB"商标轴承是1998年2月15日向梧州市华兴轴承营业部购进的,有收条为证,足以说明我方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3、退一步而言,即使我方销售的轴承本身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责任。"为此,上诉人上诉无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伍锐稷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兴光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使用"GRB"标志是否与"刚柔宝GRB"注册商标相近似,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侵犯"刚柔宝GR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上诉人兴光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刚柔宝GRB"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上诉人伍锐稷在二审中提供四份新证据:证据一:被上诉人兴光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轴承实物一个。表明轴承上刻印有"GRB"标识,构成侵权。证据二:肇庆市农科所2002年2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伍锐稷在1982年为自己研制的深井泵命名为"刚柔宝深井泵",说明"刚柔宝"三个字的结合系伍锐稷自创,并非抄袭他人的。证据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3月7日对"刚柔宝GRB"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说明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被上诉人不提异议,异议期过后就不得再提。证据四:广东省商标事务所2003年7月14日出具的"刚柔宝GRB"注册商标转让注册申请证明。说明个体户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隆发轴承经营部(以下简称隆发经营部)和今后的个人诉讼主体都是伍锐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