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DOVE"产品17162打,价值43124美元;
生产、销售"JERGENS"产品4864打,价值19456美元;
生产、销售"SENSODYNE(新爽多)"产品13868打,价值27736美元;
生产、销售"NIVEA"产品4828打,价值12548美元;
生产、销售"FA"产品220打,价值550美元;
生产、销售"REXONA"产品1308打,价值2616美元;生产、销售"NAIR"产品7504打,价值15008美元;
生产、销售"BOSS HUGO BOSS"产品50ML装4920打,价值18204美元、100ML装2424打,价值10908美元,合计29112美元。
此外,生产"SENSODYNE(新爽多)"产品 2280打,价值4560美元;生产"NAIR"产品512打,价值1024美元。
被告人陈俊参与了假冒"DOVE"、"NIVEA"、"JERGENS"、"NAIR"、"BOSS HUGO BOSS"等五种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价值为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其中,除其参与生产、销售的"DOVE"产品数额为16162打,销售所得为41124美元以外,其余四种商品的销售数额及价值与上述相同。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芭蕾米拉公司的化妆品生产线四条及相关设备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芭蕾米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护照等证据,证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8月17日,但未取得生产日用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哈立法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亚德为该公司董事,其国籍为黎巴嫩籍。
2、被告人李亚德、陈俊供述及证人付玲玲、陈莉莉、吴飞、沈扬标、汤莉、谢莉、卞素春、李燕、徐景红、赵婷婷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亚德系芭蕾米拉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被告人陈俊负责公司产品的配料及质检等方面的事务。
3、被告人李亚德供述、证人付玲玲、高锦爱证言、书证产品销售记录、入库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芭蕾米拉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生产的产品除包括本案所涉八种注册商标的商品外,还生产了其他品牌的产品,公司共出货25次,其中所记载的涉案商品的生产数量与本院所认定的数额一致。此外,从芭蕾米拉公司查获的库存成品中有假冒的"SENSODYNE(新爽多)"产品570箱,计2280打,价值4560美元,"NAIR"产品32箱,计512打,价值1024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