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亚德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亚德(英文名ELBADAOUI RIAD MUSTAPHA),男,1981年出生于黎巴嫩,护照号码1626026,原系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董事,暂住于海门市鹏腾大厦14-A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军,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技术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95号创业新村5座702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4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健、蔡继白,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05]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德、陈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代理检察员何玮、马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德及其辩护人周勇、万军,被告人陈俊及其辩护人徐健、蔡继白,翻译人员丁昌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