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020元、律师费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将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确定艾歌华公司应承担的具体数额。
鉴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性权利,故原告关于二被告分别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艾歌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黄欣许可,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塑料CD盒上使用与黄欣的"AGVA"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使用黄欣的"AGVA"注册商标的塑料CD盒;
三、上海艾歌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欣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元;
四、驳回黄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黄欣负担591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艾歌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建中
审 判 员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οο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