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日,原告在家乐福公司马连道店以45元的价格购买了塑料CD盒一个。该CD盒的外包装上贴有一张标签,上面印有:"制造商:艾歌华公司"、"品名:艾歌华60片驱动式CD面包盒(AGC-001)"的字样,还印有"AGVA"字样,在"AGVA"的右上角还印有?标记。
2005年7月4日,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家乐福公司双井店以33.5元的价格购买了塑料CD盒一个。该CD盒的外包装上贴有一张标签,上面印有:"制造商:艾歌华公司"、"品名:艾歌华60片驱动式CD面包盒(AGC-001)"的字样,还印有"AGVA"字样,在"AGVA"的右上角还印有?标记。
2005年8月22日,朝阳工商分局对家乐福公司双井店做出了京工商朝处字(2005)13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家乐福公司双井店从艾歌华公司分别以37元和32元的价格购入标有"AGVA"商标的CD盒196个,自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7月13日分别以45元、35.5元和33.5元的价格共计销售164个,销售额共计5559元。现库存32个,按进价计算价值1024元。经营额共计6583元。经商标所有人认定,这批标有"AGVA"商标的CD盒是未经授权的侵权商品。家乐福双井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的CD盒32个;2、处以罚款10 000元。
艾歌华公司称,进升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原告的"AGVA"商标,并交纳了申请费1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艾歌华公司承认其在2005年期间销售过标有"AGVA"商标的CD盒510个,共盈利1000余元,因销售及盈利情况不理想,该产品已经停止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