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知产裁判文书》(2004)浦刑初字第1656号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知产裁判文书》  
(2004)浦刑初字第1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虹林,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程度,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635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岱华,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童愚,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峰,曾用名李三云,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西炉村130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元金,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4]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虹林、李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卞虹林及其辩护人顾岱华、被告人李峰及其辩护人杜元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虹林、李峰于2004年2月至9月间,在明知其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卞虹林租借房屋,被告人李峰在原籍招募了9名工人,专门从事包装假冒的“中华”、“红双喜”及“牡丹”等品牌香烟。被告人卞虹林将成品假烟发给他人销售及自己销售,从中牟利。两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经估价为人民币4,962,942元。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两被告人的供述、李苏华等证人的证言,宣读并出示了商标注册证、出货记录及数量统计表、价格鉴定结论书、烟草专卖品鉴定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是冒牌烟仍予以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卞虹林、李峰系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下一页
本文共 3 页,第  [1]  [2]  [3]  页

本站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最 新 文 章
推 荐 文 章
热 点 新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