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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虹林,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程度,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635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岱华,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童愚,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峰,曾用名李三云,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西炉村130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元金,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4]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虹林、李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卞虹林及其辩护人顾岱华、被告人李峰及其辩护人杜元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虹林、李峰于2004年2月至9月间,在明知其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卞虹林租借房屋,被告人李峰在原籍招募了9名工人,专门从事包装假冒的“中华”、“红双喜”及“牡丹”等品牌香烟。被告人卞虹林将成品假烟发给他人销售及自己销售,从中牟利。两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经估价为人民币4,962,942元。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两被告人的供述、李苏华等证人的证言,宣读并出示了商标注册证、出货记录及数量统计表、价格鉴定结论书、烟草专卖品鉴定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是冒牌烟仍予以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卞虹林、李峰系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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