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仲裁庭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

作者:佚名    来源:《财经》网络版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11日    【字体:

      杭州市仲裁庭以达能仲裁申请已超诉讼时效为由,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娃哈哈集团所有;外界认为即将开庭的国际仲裁才是决胜之役 

       经过四轮庭审,法国达能集团(下称达能)与浙江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集团)的杭州商标仲裁案终于有了结果。《财经》记者12月7日获悉,杭州市仲裁庭已经作出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此前的11月12日,达能刚刚在娃哈哈诉其“竞业禁止”的桂林诉讼中败诉。在中国国内的诉讼连续挫败,令达能颇为头疼。 
      达能方人士12月7日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收到裁决书,将在收到裁决书后召开记者发布会正式回应。 
      杭州市仲裁庭的裁决并非最终结果。若达能不服,还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杭州市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则于当日回应《财经》记者称,达能再上诉也赢不了。 
四次庭审形势逆转 
      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7月5日,达能通过其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也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这一商标仲裁案共开庭四次。11月15日,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审。此次杭州仲裁共有三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为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娃哈哈集团指定的仲裁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达能指定的仲裁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国华。 
      仲裁纪录显示,首席仲裁员在每次发言中都希望双方尽力达成和解。8月16日第一次开庭记录显示,庭审结束前,仲裁庭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双赢的目的,争取和平解决纠纷,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但是娃哈哈集团断然拒绝。 
      9月3日第二次开庭期间,仲裁庭再次表示,调解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9月12日第三次开庭纪录,仲裁庭更是用五个段落表达了希望双方达成和解的强烈意愿,字里行间,言辞恳切。 
据《财经》了解,经过四轮庭审,由于国家商标局向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提供了“答辩状”这一关键证据,此案裁定结果已趋明朗。 
      浙江司法界人士透露,仲裁庭之所以迟迟没有作出裁决,是希望给双方自行调解留下足够时间。但在宗庆后与达能和谈未果离京回浙之后,形势发生了逆转。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杭州市仲裁庭不得不加快仲裁工作进度。 
      12月5日,仲裁庭对此案作了最后一次研究,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娃哈哈集团的裁决。当日,娃哈哈集团也召集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士开会,紧急磋商应付达能诉讼的对策, “国内诉讼”迅速突破、牵制达能国外诉讼精力和基础的策略,正是其主要对策之一。 
       关键依据仍存争议 
      《财经》获悉,支持杭州市仲裁庭作出上述裁决的最关键因素,在于达能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两年,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达能何时获知商标转让程序已被停止或受到侵害,成为本案裁定的关键依据。 
      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1998年8月11日公司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在商标转让未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同意阶段,由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保证合营公司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并保证外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中的权益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2005年10月12日,双方再次签署商标修订协议,并重申,合资双方将继续努力争取商标转让合同得到政府批准。 
至于仲裁庭最终认定达能何时确切了解到商标转让的程序已经被停止,并由此认定这一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有效期,目前不得而知。 
      另据《财经》了解,就在双方在中国国内诉讼初见结果的同时,国外诉讼也在依程序进行。其中,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提起的八项仲裁,预定将在本月中旬第一次开庭。这八项仲裁中有七项针对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一项针对宗庆后个人。 
      外界普遍认为,国际仲裁才是真正决定达能娃哈哈之争结果的决定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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