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世桥国贸”包含了“国贸”二字,如果只是孤立地、静态地比较“国贸”与“世桥国贸”,那么,无论是认定“世桥国贸”与“国贸”近似还是不近似,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本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判断“世桥国贸”与“国贸”的近似问题,而是从动态的角度,充分考虑各种影响侵权成立与否的因素,从而作出了正确的判决。基于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归纳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世桥公司使用“世桥国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国贸”二字具有地名的含义
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注册商标来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品”的结合为中心,以“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结合为边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绝对确定的,这是因为,“商品的类似”和“商标的近似”具有相对性,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还会因种种原因受到法律的限制。尽管“国贸”是国贸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且世桥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国贸公司类似,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以“国贸”命名的地铁站和“国贸桥”已经成为公众广泛应用、接受和熟悉的地理名称。因此,“国贸”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限制。就本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国贸公司无权禁止世桥公司使用“国贸”这一地名,相反,世桥公司为了表明其开发项目所在地而对“国贸”这一地名予以合理使用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世桥公司使用“世桥国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国贸”二字不仅具有地名的含义,而且世桥公司使用“世桥国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判断:其一,世桥公司并未突出使用“国贸”二字:其二,世桥公司在使用“世桥国贸”的同时,还突出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这充分说明世桥公司在主观上绝对不希望本公司与国贸公司在业务上发生混淆;其三,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表明世桥公司使用“世桥国贸”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世桥公司使用“世桥国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3、商品房的性质决定了世桥公司的上述行为连混淆的可能性也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