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的多因性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不仅要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而且要考虑被控侵权人实际使用其商标的状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等因素,亦即商标侵权的判断具有多因性。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贸”与“世桥国贸”商标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充分说明这一点。
    案情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以下简称为国贸公司)是“国贸”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不动产出租、公寓管理、公寓出租等。北京世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世桥公司)是“世桥国贸公寓”小区的开发商。“世桥国贸公寓”小区位于北京市东三环“国贸桥”和地铁“国贸站”附近。世桥公司在“世桥国贸公寓”小区的两栋住宅楼的楼顶上设置了“世桥国贸”标牌,此外,世桥公司还在“世桥国贸”标牌旁边突出使用了该公司自己的注册商标。
    2005年1月,国贸公司以世桥公司侵犯其“国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世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经开庭审理,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世桥国贸”和“国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世桥国贸公寓”小区与国贸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判决世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世桥公司不服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贸”具有标示地理位置的作用,并且世桥公司在实际使用“世桥国贸”标牌时,是连同该公司的图形商标一道使用,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撤消了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国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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