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书中指出, 白城市老洮河酒厂称“洮河”是镇名, “洮儿河”是河流名称,但“洮河”与“洮儿河”的渊源并不为广大一般消费者所知晓,消费者凭字面含义极易将二者均理解为河流名称。因此,争议商标“新洮河”与引证商标“洮儿河”的文字主体“洮河”及“洮儿河”在外观、读音、含义上均近似,争议商标在“洮河”文字前加以“新”字修饰,当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时易认为两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况且引证商标早在?987年即已获得注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商品历年来被轻工业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酿酒协会等授予多种荣誉称号,引证商标于2000年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在多年的使用中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白城市老洮河酒厂的法定代表人曾在“洮儿河”商标权人白城市洮儿河酒厂工作多年并历任销售科长、分厂厂长等职,在原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将其私营企业名称变更为与白城市洮儿河酒厂近似的白城市老洮河酒厂,在明知引证商标为白城市洮儿河酒厂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宣传其产品为“老字号”、 “百年窖酒”等,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两企业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将争议商标与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果酒、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四个三条规定,白城市洮儿河酒厂破产清算组对白城市老洮河酒厂注册的第1768917号“新洮河”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